育嬰假新規定

↗️育嬰假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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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前述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說明:
一、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二、
復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 16 條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
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如有親自照顧 2  名 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白話解釋】
並未限定雙(多)胞胎,才能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就保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步。
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3年2胎),是「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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