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X認定

↗️工時認定
…………
『LINE』不掉」的工作時間!
……【通訊軟體工時認定】
⛔相關函釋
🚫1
勞動部103年10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略以: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二、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
🚫2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摘錄(104年5月6日發布,106年11月30日修正):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
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3
新北府勞仲字第2號仲裁判斷書----下班用LINE交辦工作,雇主應付加班費:
「根據仲裁判斷書內容,依LINE的對話頻率、次數、內容、前後密接程度及實際通話時間進行綜合判斷,認定確有工作場域外提供勞務的事實,必須按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資料來源:https://ppt.cc/fvvWMx) ,
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及第37條第1項規定,本仲裁案件為加班費爭議,因屬勞基法第24條課予雇主之法定義務,是為「權利事項」,故本仲裁判斷書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法院見解
🚫
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判決
(一)雇主透過通訊軟體,指使勞工即刻提供勞務或懲處未即時回應訊息者,皆屬工作時間或待命時間:
「次依『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 點第2目亦有明定。
又延時工資係指雇主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時間從事工作,故雇主是否有使勞工於非正常工作時間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應視勞工有無在僱主指揮監督下實際在事業場所外提供勞務或待命,若僱主僅在通訊軟體上傳達工作注意事項、排班或將來之工作提醒等訊息,
但未實際指揮勞工當下立刻從事勞務或勞工未於收受訊息後立即回覆,應認勞工無提供勞務(且通訊軟體多可關閉提醒功能),惟僱主若有因勞工未回覆訊息而給與懲處之行為,則可視勞工至少有待命之勞務提供。
(二)倘雇主未透過通訊軟體指使即刻提供勞務或懲處未即時回應訊息者,勞工得自行判斷是否回覆訊息或何時回覆,即非屬工作時間
(三)勞工在通訊軟體遭雇主點名,遂即刻回覆並完成雇主指派業務,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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