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X個案

↗️良民證X個案
………【個案1】
某間公司參加一個投標案,聯絡了承辦人並且交付押標金。
後來不幸投標失敗,因此請求對方返還押標金,對方公司竟然說「我們沒有開這個標案」,一查才發現承辦人私吞押標金潛逃。
該公司憤而提告,並且要求對方公司一併承擔責任。
對方公司辯駁,自己沒辦法監控員工的一舉一動,不應該替員工賠償。
但法院認為,當初在聘僱承辦人的時候,你就可以要求他提供良民證,而且事實上該承辦人確實也有不少前科,你卻沒有設立相當程序去稽核員工的行為,難脫其責,因此對方公司應該賠償原告押標金的損失。
♧新竹地院104年度簡上字114號民事判決
…………【個案2】
某個不動產經紀人利用執行職務的機會,取得原告的土地所有權憑證與印章,藉此盜賣財產私吞了將近700萬。
原告不服氣提告,一併要求業者為此負責。
法官認為,本案的業者沒有依照同業公會的聘僱原則要求應徵者提供良民證,有失監督的責任,因此要為了自己不好好監督、選任的行為承擔責任,代替消失的員工向原告賠償。
♧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解析】
從這兩個案例來看,法官不僅承認雇主可以跟勞工索取良民證,更是賦予雇主索取資料的一種義務,本案就因為雇主沒索取而讓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只要是合理的情況,要求勞工簽下「提供良民證切結書」就會是合法的!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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