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
…………
⛔【定義】
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遲延責任】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
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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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同時履行抗辯需要債務人行使,而且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前,可以發生遲延責任,但行使後就沒有遲延責任了。
🚫【問題】
在遲延責任發生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之間那個遲延責任,當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後,還會存在嗎?
會不會因為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而往溯及免除?
🚫
最高法院最後的決議採取肯定說,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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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如下:
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
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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