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磁紀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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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一家公司51歲江姓女財務課長因遭總經理責罵,氣憤之餘竟在離開公司前10分鐘竟將公務電腦內包括客戶訂單、股權轉讓內容、客戶銷貨明細等約30筆的公司財務資料全部刪除,桃園地檢署19日依破壞電磁紀錄罪嫌將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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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告訴乃論》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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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已將電磁紀錄直接列為保護之對象,因此電磁紀錄被無故刪除之情形,便不須再考慮是否符合具文義性「準文書」之要件。
實務上,目前常見之「虛擬寶物竊盜」案件,將不再論以竊盜罪,而是以該條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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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這項法條,須符合四個要件:
 一、無故 ──
是指無正當理由(原因),像是未經公司同意,逕行取得、刪除或變更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二、取得刪除變更 
在公司中所屬之身份,很容易自電腦中取得電磁紀錄。
使用鍵盤、滑鼠,或是其他方法使電腦內的資料消失,像:是移除軟體等方法,這樣就算是刪除電磁紀錄。
若是電腦的資料還存在,但是所儲存的資料,已經不是原始的內容,無法再以原貌呈現,此一過程就是變更電磁紀錄。
只要是「取得刪除變更」中任一行為,本犯罪要件就成立。
三、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就是以電磁之方式,將資料儲存在電腦主機、伺服器,或是可附加之相關設備,如:外接式隨身(硬)碟、磁碟片、磁帶等之資料紀錄。而且,只要電腦不是自己所有,就算是「他人電腦」。
四、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後,公眾他人(含電腦及其相關設備之所有人)之權益若是因此蒙受損害,且行為者無任何正當理由或是難以阻卻違法之事由,本罪即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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