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X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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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X捷運新店線潛水夫症職災補償案之近況
…………【訴訟利益】
原告,每個人爭取的補償是多少?
答案是:每個人70萬元。
…………【原告舉證困難點】
當年全體勞工代表和承包商簽訂協議,
就診檢查,取得醫生確認,就要向承包商請求。
「職業病鑑定」。
還在法庭上被教育:
「原告,你們應該準備好再來。」。
海底及高壓氧醫學科,不是職業醫學科的診斷證明書。
海底及高壓氧醫學科是職業醫學科的次專科,
潛水夫症的病況、後遺症(骨頭變黑、壞死等)就是往往數年後才陸續、遞延出現,所以當年協議才約定:
「如日後確定為職業病,由承商依照和解方案給付」。
…………【訴訟過程】
1
法官問,是否同意等勞動部進行職災鑑定,再進行本案審理?
兩位原告都說不要,理由是原告資料不符合當年協議約定。
2
承審法官裁示,本案就先等勞動部鑑定結果,專業醫學問題,就交給專業醫生判斷。
本案被告新亞建設公司、台北市捷運局還抗辯了什麼?
1
新亞建設說,當年新店結運線是新亞和日商青木公司聯合承攬,簽協議的都是青木公司的人,所以原告應該向青木請求(青木已經倒閉)。
2
北市捷運局說,我們不是包商,只是發包機關,所以捷運工人們的職災,我們不用負身為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不關我政府的事)。


資料來源……吳俊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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