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X詐欺X抵押權X表見代理

房屋買賣X詐欺X抵押權X表見代理
…………【個案】
A有一棟市價2千萬的房子,某天來了一個自稱是「高階經理人」的年輕帥哥B。
B看房時讚不絕口,主動提議願意給3成的頭期款作為擔保。
B簽約以後告訴A,自己有一個學弟C正在當代書。
A收到錢後不疑有他,就一切讓C接手,印鑑也都交給C處理。
……【真么壽喔!……不該犯的什麼錯誤呢?】
↗️
事情交給代書以後,一個月都無聲無息 ,A才驚覺有異,自己向地政事務所調資料,才發現自己的房子已經移轉登記給B同時也完成了抵押權登記。
A再要透過本票向B請求尾款,或請求撤銷買賣契約返還房屋,B名下再無可請求之財產,而不動產上的鉅額擔保抵押權也揮之不去。
…………【現行流程】
「房屋」的交易流程有「先移轉、後付款」的特性,事先將賣方的房屋抵押,再捲款潛逃,讓買家房子沒賣成還背債。
🚫1
簽約時,契約內包含
「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雙方身分
「土地、建物權狀」確認買賣範圍,以及最重要的「付款方式、流程與費用負擔」,
例如總價、如何分期支付、違約金、稅負,通常在簽約時就會支付「頭期款」,作為擔保。
🚫2
用印與貸款程序
大多數人都會用買賣的房子來「貸款」。
例如,
A要賣房子給B,但B無法一次付清價金,於是B會拿房子去抵押貸款,用貸款得來的金額去支付剩餘價金。
因為對A來說,這棟房子橫豎都會變成B的,最後抵押權等同在B的房子上,是B要承擔債務,
A既可以拿到價金又無風險,因此A通常也會同意。
因此,付完頭期款後這個階段,除了在各項申報登記書上用印、處理買賣相關稅務以外,
還包含「買方貸款的申請與房屋的抵押程序」。
當然,賣方也不會傻傻地隨便替別人辦抵押登記,這時候會要求買方出具本票作為擔保,如果買方有違約,就可以直接用本票來抵償。
🚫3
收尾款與移轉登記、交付契約
通常房屋「所有權」會跟「尾款」同時進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以避免紛爭。
一旦賣方確認收到了買方的尾款後,就會去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房子移轉給買方,接下來就是房屋點交的流程,交付鑰匙、契約等,到此就完成房屋買賣的全部流程。
…………【問題】
發現房屋詐欺案件的時候,
⛔1
A可以依照民法第92條主張自己被「詐欺」才訂立契約,所以要「撤銷」意思表示,也就是讓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的約定作廢,
此時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B把房子還來、塗銷當初移轉給B的「所有權」登記。
⛔2
然而,「抵押權」的部分,就沒有那麼容易了。
依照民法第103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做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A既然將印鑑交給了代書C,請C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此時抵押登記就是有效的。
即便A說「我也是被詐欺才請C幫忙的」,想要撤銷之前授權C辦理登記的事實,
⛔3
由於民法第169條規定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個叫做「表見代理」的責任)
銀行也是相信之前C持有印鑑、契約書才會同意設定抵押,除非A能證明當初沒有授權辦理抵押登記,
A還是有可能要為了C的抵押登記負責,不能撤銷抵押。
⛔4
如果C是先把房子移轉給B,再由B去辦理抵押的情況,
⚠️因為民法第759條之1保障
「善意第三人」,也就是銀行不知A、B之間詐欺情事而單純信賴土地登記的情形,銀行更有取得抵押權的正當性。
所以說,A即便把房子拿回來了,也無法塗銷房子上的抵押權,隨時都有可能被銀行來聲請拍賣,
⛔5
民法第759_1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結果】
就好比住在一個放了不定時炸彈的房子裡,你卻怎麼也拆不掉。
…………【怎麼預防】?
「履約保證」!
目前各大房仲與建築經理公司有合作進行「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或是「成屋買賣保證」,也就是在你們的買賣關係中加一個仲介,防止「爾虞我詐」的情況發生,讓雙方能安心順利的繳款、交付。
這個好處是由仲介來負責收錢、付錢與辦理所有權、抵押的移轉登記,因此,你的不動產不會任意地被移轉、抵押登記,即便房子依照約定拿去抵押了,抵押的貸款也不會直接進到買方的戶頭,而是進入「履約保證專戶」,由仲介負責管理,在買方付清所有款項前,都不能提領,因此沒有捲款得利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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