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X工資

離職X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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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離職時,雇主應於何時發給離職當月工資?
…………
⛔1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雇主「應」立即結清工資並給付勞工,然,這項規定【這只是細則規定】。
⛔2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這才是母法,而且有但書】
⛔3
民法第486條規定: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
⛔4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亦規定: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5
勞資雙方如已於勞動契約書中就契約終止當月工資之給付日期有所約定者,應得依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這也是細則規定,如何競合?】
………【法令競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為法律優越原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性質屬命令,勞基法第23條規定是法律位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2月20日勞動2字第1020087963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惟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給2次;…。」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勞動部104年12月10日勞動法訴字第1040014431號訴願決定書亦肯認,
於勞工終止契約時,雇主如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工資者,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內容如下:
查,勞委會82年3月17日台82勞動2字第15246號書函:
事業單位於次月10日發放工資,是否合於上開規定,應視勞資雙方是否有事先約定而定。
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旨在解釋雇主於勞工「自行離職」之情形,有按原定發薪日調度資金發放之緩衝時間,避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規定:
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之法文解釋過於狹義。
…………【結論】
原則上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但是,
勞雇雙方原已約定給付期日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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