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X就業

良民證X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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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在錄取報到時,提出刑事犯罪紀錄證明(即良民證)?
…………【定義】
什麼是「良民證」?
全名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法源的基礎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相關法律】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隱私資料依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包括「犯罪紀錄」。
良民證如與工作無關,雇主即不得要求員工出。
⛔2
雇主能跟應徵者要什麼資料?
必須符合「就業相關」與「勞工、應徵者」同意這兩個條件。
🚫
怎樣算「就業相關」?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的規定,
雇主要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目的,並且要「必要且合理」。
…………【例外】
⛔1
法規上允許可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的職業,
🚫
例如保全業
(保全業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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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業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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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業」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我國目前限制計程車駕駛必須要取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而根據同一條規定,有殺人、搶劫、恐嚇等前科的人,不能申請計程車駕駛登記。
…………【思考】
如果法律都限制計程車駕駛不能有前科了,那麼計程車業者在應徵過程要求出具良民證來佐證,可能就符合經濟上需要、公益,而且必要、合理。
⛔1
大法官釋字第584號、
第749號對計程車司機執業資格的限制早已有所表示。
在釋字第749號認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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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懲罰過度……吊扣/吊銷》
⛔2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
所稱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可終止契約,是因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勢必要入監執行而無法提供勞務,因此允許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
不等於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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