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保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勞職授字第 10802006222 號
…………
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第 九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
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第 十一 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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