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勞工普通傷病,雇主得否強制其留職停薪?期滿未復原雇主有安置義務嗎?

↗️1 勞工於得申請普通傷病假期間,雇主得否強制其留職停薪?雇主之法律風險有哪些? ………… 雇主唯一可以命令勞工留職停薪者,只有在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符合工作規則懲戒條款事由重大時,在不立即解僱勞工前提下,才可以採取留職停薪之處分。 因此,雇主如果強迫勞工提出留職停薪申請,在法律上應該等同於可歸責於雇主事由之停工,雇主仍必須給付全額工資。 ………… 換言之,勞工拒絕雇主留職停薪之要約者,仍應依勞動契約本旨提供勞務。 如果雇主未依法給付全額工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後終止勞動契約。 ↗️2 勞工因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滿復職無法擔任原工作者,雇主有無安置義務? ………… ⛔勞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三○八二九號函: 「勞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 勞工因傷病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除非該勞工之病情有尚未痊癒仍繼續治療中及無法提供正常勞務給付之情形,否則雇主應核准勞工復職,不得拒絕, 縱使公司規章中有「員工申請留職停薪時,概不保留底缺,員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者,本公司如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得通知勞工暫緩復職」之規定,因該規定已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 ⛔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 勞工履行勞務給付責任時,因其仍在傷病繼續治療中,其勞務品質非依「債務本旨」提出,自不生提出之效力,雇主在這種情形下拒絕受領勞工勞務,不負遲延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九號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六號判決 勞工因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滿復職無法擔任原工作者,雇主有無安置義務? ………… ⛔勞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三○八二九號函: 「勞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 勞工因傷病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除非該勞工之病情有尚未痊癒仍繼續治療中及無法提供正常勞務給付之情形,否則雇主應核准勞工復職,不得拒絕, 縱使公司規章中有「員工申請留職停薪時,概不保留底缺,員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者,本公司如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得通知勞工暫緩復職」之規定,因該規定已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 ⛔民法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申請留職停薪之要件?期滿未痊癒處理?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申請留職停薪之要件為何? 雇主得否拒絕? ………… ⛔1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解析】 「得予留職停薪」,謂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未痊癒申請留職停薪,並未強制雇主有照准之義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臺(76)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判決: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依本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 ↗️雇主若同意勞工因傷病留職停薪一年,期滿後,勞工應復職,再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如若勞工留職停薪期滿尚未痊癒,雇主可否予以資遣? ………… ⛔1 內政部74年8月20日臺(74)內勞字第337966號函: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解析

一次看懂大陸稅務居民資格?

↗️一次看懂大陸稅務居民資格? ………… ↗️1 大陸個稅法,最關鍵的是全球課稅「稅務居民」定義。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舊法): 在大陸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其大陸境內境外所得均應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 何謂「有住所」? 依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係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大陸習慣性居住之個人。 ……【新法】 ⛔從「境內居住滿1年」改為「境內有住所或1年內住滿183天」。 ⛔符合非大陸稅務居民資格,大陸地區以外所得才能免繳稅。 🚫 舊制,台幹若是無住所,只要在5年內單次離境30天或累積離境90天(坐月子條款)。 ⚠️刪除累積離境90天的做法。 ………… ↗️2 現行的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台商或台幹可連續5年符合「稅務居民」條件後,第6年才開始境內外所得都要課稅。 ↗️3 2018年12月18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訂國務院707號令,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次修訂內容,其中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明確了未來只要有一個年度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都可重新計算其六年期間之內,海外所得無須在中國納稅。 ⚠️依照中國的計算方式,離境及再入境當天都不計入離境的天數,而且離境的天數是要超過30天,所以總計的離境天數若包含離境及再入境當天就要達到33天,才符合海外所得無需在中國課稅的規定的。 ⚠️還是得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才符合法定的要件。(正式報備的方式為何?尚未可知)。 …………【解析】 ⛔1 勞務併入綜合所得,稅率將提高 中國過去把所得分為11類,稅率都不一樣,有的採累進稅率,有的採固定稅率。 ⚠️新制把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和薪資合併,按7個級距累進課稅,最低課3%,最高課45%。 有些高階台幹有兩家公司所得,一家掛薪資,一家掛董監事酬勞,原本董監事酬勞屬於勞務報酬,舊制只課20%。 但在新制,薪資和董

家庭照顧假X事假

🚼家庭照顧假X事假 …… ⛔ 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按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二、惟按內政部74.5.13(74)台內勞字第315047 號函略以: 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 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 …… ⛔ 事假請假單位,法令並未有近一步明文,事業單位自得基於經營管理需要將請假最小單位明定於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亦得於勞動契約書中與勞工約定之。

雙重國籍X申請工作證(許可)

↗️雙重國籍X申請工作證(許可) 我國是採屬人 主義 ,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是台灣人就小孩子就可取得我國 國籍 。 ⛔國籍法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 所謂 屬地主義 ,係指即無論父母是什麼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 國籍 例如:加拿大、美國。 ………… ⛔就業服務法 🚫第 79 條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第 51 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 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

執行業務所得!

圖片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取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抑或兩者兼有? …………@【歷史沿革】 ⛔1 以往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釋規定, 由稽徵機關查明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間係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而定。 ⛔2 🚫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等相關規定,已明確核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 🚫♧【診所】醫師間之法律關係,因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是不以僱傭關係為限。 ⛔3 鑑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乃於101年1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 🚫重新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自101年度起, ♧【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 ♧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並廢止前揭財政部90年令釋。 🚫《與衛福部函釋不同,限縮範圍》。 🚫另為釐清醫師合夥經營診所,其聯合執業醫師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101年4月2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補充核釋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之盈餘得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重新核釋係屬法律見解變更,將自101年度起適用,以往年度之案件不會溯及影響。 …………@【法律與函釋分析】 🌏本解釋令為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處分,按該法第111條是否有效?有無抵觸法律租稅主義? ………… ⛔1 【母法規定……法律位階】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

按月給付的交通津貼是不是工資?

↗️按月給付的交通津貼是不是工資? …… ⛔行政機關函釋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勞動2字第28790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1日勞動2字第21518號函: 「事業單位以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核實發給交通補助費……,其性質與提供交通車接送勞工上下班相似,而與一般雇主按月發給全體勞工定額之交通津貼不同,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法院見解 🚫1 以加油事實為據,憑發票實支實付的交通津貼,不屬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2 因職務需要所衍生的交通費用,免出具費用單據,而給付的交通津貼,非屬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74號民事判決 🚫3 按距離遠近每月定額給付的交通津貼,非為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 🚫4 按員工職別(無關交通遠近或實際需要)每月定額給付的交通費,⚠️仍屬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5 仍有少數法院持反向見解,認定凡按月定額給付者均屬工資性質,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因應勞動事件法】 憑單據覈發的「實支實付」的交通津貼實務上最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