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取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抑或兩者兼有?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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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釋規定,
由稽徵機關查明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間係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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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等相關規定,已明確核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
🚫♧【診所】醫師間之法律關係,因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是不以僱傭關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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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乃於101年1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
🚫重新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自101年度起,
♧【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
♧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並廢止前揭財政部90年令釋。
🚫《與衛福部函釋不同,限縮範圍》。
🚫另為釐清醫師合夥經營診所,其聯合執業醫師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101年4月2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補充核釋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之盈餘得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重新核釋係屬法律見解變更,將自101年度起適用,以往年度之案件不會溯及影響。
…………@【法律與函釋分析】
🌏本解釋令為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處分,按該法第111條是否有效?有無抵觸法律租稅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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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規定……法律位階】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11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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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行業務者與受雇者身分並非可自由認定,而須符合一定要件者才能歸屬執行業務身分,
🚫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九號判決意旨
「執行業務取得報酬乃具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為誰執行業務,惟其亦須自行負擔執行業務之費用,故執行業務收入皆含有自行負擔之執行業務費用」。
🚫以上可見執行業務者在工作與酬勞決定有其自由度,也必須自行承擔相關必要成本與費用,始足當之。
🚫故醫師如要具備執行業務者身分,在實務上就不得擔任該醫療院所管理功能職務如院長、副院長,領有提供勞務報酬與福利金、加班費、休假、年終獎金等並受雇主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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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實益】
醫師具有符合所得稅法第第11條執行業務者身分,也可以在醫療院所擔任屬於受雇者醫師。
是兼具有執行業務與受雇者兩種身分,
此兩者身分條件不同,在稅法上有很大差異,也是稅法上可以容許合法節稅規劃項目,因此醫師可以視個別情形,考慮身分轉換以達到節稅目的,但前提必須仍是要符合稅法上規範。
……………【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
930816南區國稅審二字第0930087981號函
🚫第一點
為避免執行業務者藉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藉合夥經營之名,行分散所得之實,爰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原則所稱「其他所得者」係指私人辦理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安親班)、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
🚫第三點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應於事實發生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或合夥契約書向稽徵機關核備(變更、註銷時亦同),各聯合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並應檢附盈餘分配表供核。
代表人如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定所得。
🚫第四點
新設立或由獨資變更為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若無法提示出資(力)證明及盈餘分配等相關證明文件,視為獨資經營,所得全部歸課負責人。
🚫第五點
執行業務者數人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始准比照聯合執行業務申報所得稅辦法辦理,其收入應全部合併計算再依盈餘比例分配,不得有分開計算之約定。
如非有相同執業資格者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所得。
🚫第六點
執行業務者與非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經營專門職業業務,若經查得非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確有實際出資及盈餘分配之情形,得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並通報其主管機關。
(編註:醫美診所非醫師資格的金主股東要針對其分配到盈餘去申報納稅)
🚫第七點
聯合執業者之執業區域,依法需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始得執行業務者,如事實與登記之執行業務區域未合者,除依法核課執行業務所得外,應通報其主管機關。
🚫第八點
私人辦理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及養護、療養院(所),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可以合夥人為所得人,分別按其分配比例歸課綜合所得稅,如申報合夥人與立案機關核准名冊不符者,應依查得事實認定,並通報其主管機關;至主管機關無合夥報備規定,或未經主管機關立案,或經立案而已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
🚫第九點
聯合執業合約書或合夥契約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合夥主體:執業名稱、執業地址、各合夥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合夥經營期間:載明實際合夥期間之起訖日(包含年月日)。
(三)合夥之出資:各合夥人出資方式(如: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及其對價。
(四)各合夥人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
(五)其他記載事項(如合夥人得支領薪資等)。
🚫第十點
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之出資,應查明有無出資之事實,如以金錢方式出資者,應提示資金流程證明文件;以金錢以外方式出資者,應以估定價額為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始依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方式歸課各合夥人之所得,若合夥人無法提示上開確實有出資資料供核者,視為獨資經營,全部歸課負責人之所得。
🚫第十一點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涉嫌以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方式分散所得,應予查明,依法補稅處罰。
🚫第十二點
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其他】
↗️薪資所得X執行業務所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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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薪資所得
9A執行業務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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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演鐘點費可與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合併計算,享有一年18萬元的免稅額度。
…………【行政函釋】
1985年財政部有一道沿用至今的解釋函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不同,
前者是指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支付的費用,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後者則泛指開辦業務講習會、訓練班或開課等,不論有無收費,授課講師與補習班老師、學校老師性質相似,都須按照排定課程上課者,領到的錢則算授課鐘點費,屬於薪資的一種。
…………【實務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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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理想的是善用50薪資、9A執行業務所得的各自免稅額度,就可以讓綜合所得稅可以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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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為怕麻煩,通常都把兼職的專業合作申報為50薪資所得,變成幾乎賺10000元就要繳500元 (5%) 或 1200元 (12%) 以上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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