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X事假
🚼家庭照顧假X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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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按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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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按內政部74.5.13(74)台內勞字第315047 號函略以:
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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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請假單位,法令並未有近一步明文,事業單位自得基於經營管理需要將請假最小單位明定於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亦得於勞動契約書中與勞工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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