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二週變形採時變形 (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 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加班10小時,應如何計給加班費? 1️⃣ 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 要旨: 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 次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至於當日出勤工作逾8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2️⃣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4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090115034號: 依來信所述: 某公司甲,業經勞資會議同意採行二週彈性工時,實施四班二輪(做二休二)之輪班制度,經調移工時使每個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均固定為10小時。 依上開函釋(指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說明, 倘出勤日遇國定假日,當日應予放假,如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時,當日8小時內加發1日工資,逾8小時之工時係屬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例如勞工每月薪資36,000元(換算成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 國定假日出勤10小時,其工資應為1日(8小時)工資(1200元)+延長工時工資(150元×4/3×2小時)=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