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自營作業者?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 自營作業者 ? ▶ ️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定義為何?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 年 12 月 12 日勞保 2 字第 0910062724 號函: 查依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同條第三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次查,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之人員,由其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等有關證明文件。 …綜上,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係符合 ( 1 )已辦理營業(利)登記 ( 2 )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 3 )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 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 ️ 勞動部 103 年 4 月 3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0140112 號函略以: …本條所稱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加保者,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不包括其他法律所定之負責人… 。 問題 當公司、行號之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如從未僱用勞工者,公司、行號既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登記之負責人個人加保勞保, 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 ? ▶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1 項第 7 款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分別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所稱自營作業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