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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不是一個假

↗️育嬰假不是一個假 ………… 我司同仁請產假結束日為10/9,接續要申請育嬰留停,但因10/10-10/13均為連續假期,育嬰留停的起始日該為10/10?還是10/14呢? ……【前言】 ●1 產假的用意是「停止勞工工作」, 育嬰留停期間是暫時無提供勞務之必要。 ●2 育嬰假不是一個假,正確的名詞是「育嬰留職停薪」, 這個概念是說請育嬰留職停薪的這段期間,年資是中斷的,以後不論在計算特休假或退休金,這段期間都不予以計算。 ……【相關法令】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 2 條 受僱者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 與勞工請假規則差異 須以書面方式提出,在於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通常較長,對雇主之人力安排衝擊較大,而且於該期間涉及之權利義務較廣。 ⛔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與第19-2條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 《綜上白話解釋》 ● 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由 受僱者自行填寫決定。 而且與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申請書需一致。 ● 勞動部於10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 另請領未滿1個月者,亦核給1個月。

當月加班可以約定次月再給加班費嗎? 若以大小月計算1日工資錯誤,如何處理?

↗️當月加班可以約定次月再給加班費嗎? 若以大小月計算1日工資錯誤,如何處理? ……【法令規定】 ⛔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 所謂「法令另有規定」~ 是指例如所得稅、勞健保費及自提勞退金、職工福利金及法扣。 ●2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是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下得另為約定,例如扣繳工會經常會費及違約金等。 「另為約定」…… 必須徵得員工同意,最好是書面同意,才符合法律原意。 ●3 加班費屬工資之一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或按勞資雙方約定給付。 此外,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白話》 可以在契約約定,加班費計算周期與發放日期。 ⛔ 計算錯誤加班費,可以向員工公告延後至下個月補發,以主張上述的「另有約定」呢? ●1 勞動 2字第 1020083156 號 :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 日」工資時, 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 30 日推計之, 惟勞雇雙方約定 1 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如果要按各月不同天數計算 那麼加班費和請假,都要用同樣的規則計算。 ●2 民法第123條 :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法院判決】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行政判決~ ● 中華航空公司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原告所僱勞工A君及B君 104年3月份延長工時之工資, 至遲應於104年4月底分別給付 新臺幣(下同)1,095元及1,488元。 惟原告僅分別給付1,039元及1,371元,剩餘差額遲至104年5月28日始補發給, 未定期發給工資,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駁回原告(中華航空)之訴的理由: 原告雖主張早於104年3月間已與員工合意待電腦系統修正後,將於5月份補發加班費,業已為當事人間之特別約定,非未定期發給工資,且就此事依法公告員工,

我司員工原配已死亡多年,日前原配母親死亡,可否請喪假?

↗️我司員工原配已死亡多年,日前原配母親死亡,可否請喪假? …………【法令規定】 ⛔1 勞工請假規則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2 姻親關係: ● 姻親為因婚姻關係而生的親屬 , 若離婚或婚姻撤銷則姻親關係亦隨之消滅。 民法第969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民法第971條於民國74年修法時,已不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姻親關係歸於消滅原因。 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與他方之親屬間保持親密關係者所在多有,故使「再婚」為姻親關係解消之事由與社會現實不符。 因此 「配偶死亡」並非姻親關係消滅的事由。

自營業者自提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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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申領條件

↗️老農津貼申領條件 ………… ●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 申領時為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15年以上。 ● 申領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 申領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 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 且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均未中斷。 ● 自102年1月1日起 ,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 未達新台幣50萬元 ,且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新台幣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 (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 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排富條款》 ● 經審查合格, 每個月可以領取新台幣7,256元。

沒有漁保這種名稱(只是簡稱)

↗️沒有漁保這種名稱(只是簡稱) ………… ⛔ 漁會會員仍然是勞工保險條例加保對象,只不過加保資格有特別規定。 《白話》 本身就是勞保,只是加保單位在漁會。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1_ 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 甲類會員 (指遠洋、近海、沿岸、淺海養殖、魚塭養殖、湖泊及河沼漁民), 始應由所屬區漁會申報加保。 2_ 受僱魚塭主之甲類會員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 魚塭主如僱有員工即非屬自營作業者且為乙類會員,不得由漁會申報加保。 3_ 從事漁業周邊行業之勞工, 如:漁貨裝卸、整理漁貨、漁具、漁船清艙及漁貨加工運銷、賣魚、補網者, 非屬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不得由漁會申報加保。 4_ 漁會應定期清查會員之戶籍及工作狀況,有死亡、遷移戶籍或轉業者,應予辦理出會退保。 ● 漁會加保費率:自付20%、政府80%。 ……【為何要到漁會加保?】 ⛔ 於87/11/13前加入之甲類漁會會員,比一般勞保多了一項福利,就是老農津貼,是社會福利津貼喔。 並非勞工保險的給付項目,是老農津貼福利暫行貼例的給付項目。 ⛔ 有關申領老農津貼相關資格~ ● 何謂老年農民? ● 依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同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落日條款) ● 會員資格部分: 1_ 漁會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為出會。 2_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 漁會甲類會員係指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 上。

公司每月的獎金設計,以達到一定的量計算,如果加班時,費率如何計算?

↗️公司每月的獎金設計,以達到一定的量計算,如果加班時,費率如何計算? …………【法令規定】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白話解釋】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只是計算式是用8H總額(量)計算。 …………【法院判決】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98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判決~ 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 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者 , 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三六號判決~ 所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在解釋上 ,如係按月計酬之勞工,固無疑義。 然在計件勞工,其 所謂「平日」究應以多少日之工資平均額或以半個月、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為計算之標準,法無明確之規定, 為公平及正確之計算起見,似應以當月工資之平均額為計算之標準為當。 以及有無有無保證工作量判斷。 《白話解釋》 1_每天工時8H(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2_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似應以當月工資之平均額為計算之標準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