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漁保這種名稱(只是簡稱)
↗️沒有漁保這種名稱(只是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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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會員仍然是勞工保險條例加保對象,只不過加保資格有特別規定。
《白話》
本身就是勞保,只是加保單位在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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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1_
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甲類會員
(指遠洋、近海、沿岸、淺海養殖、魚塭養殖、湖泊及河沼漁民),始應由所屬區漁會申報加保。
2_
受僱魚塭主之甲類會員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
魚塭主如僱有員工即非屬自營作業者且為乙類會員,不得由漁會申報加保。
3_
從事漁業周邊行業之勞工,
如:漁貨裝卸、整理漁貨、漁具、漁船清艙及漁貨加工運銷、賣魚、補網者,非屬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不得由漁會申報加保。
4_
漁會應定期清查會員之戶籍及工作狀況,有死亡、遷移戶籍或轉業者,應予辦理出會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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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加保費率:自付20%、政府80%。
……【為何要到漁會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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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87/11/13前加入之甲類漁會會員,比一般勞保多了一項福利,就是老農津貼,是社會福利津貼喔。
並非勞工保險的給付項目,是老農津貼福利暫行貼例的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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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領老農津貼相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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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老年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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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同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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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部分:
1_
漁會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為出會。
2_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
漁會甲類會員係指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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