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加班可以約定次月再給加班費嗎? 若以大小月計算1日工資錯誤,如何處理?

↗️當月加班可以約定次月再給加班費嗎?
若以大小月計算1日工資錯誤,如何處理?
……【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
所謂「法令另有規定」~
是指例如所得稅、勞健保費及自提勞退金、職工福利金及法扣。
●2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是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下得另為約定,例如扣繳工會經常會費及違約金等。
「另為約定」……
必須徵得員工同意,最好是書面同意,才符合法律原意。
●3
加班費屬工資之一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或按勞資雙方約定給付。
此外,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白話》
可以在契約約定,加班費計算周期與發放日期。
計算錯誤加班費,可以向員工公告延後至下個月補發,以主張上述的「另有約定」呢?
●1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 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 30 日推計之,
惟勞雇雙方約定 1 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如果要按各月不同天數計算
那麼加班費和請假,都要用同樣的規則計算。
●2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法院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行政判決~
中華航空公司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原告所僱勞工A君及B君104年3月份延長工時之工資,
至遲應於104年4月底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095元及1,488元。
惟原告僅分別給付1,039元及1,371元,剩餘差額遲至104年5月28日始補發給,未定期發給工資,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駁回原告(中華航空)之訴的理由:
原告雖主張早於104年3月間已與員工合意待電腦系統修正後,將於5月份補發加班費,業已為當事人間之特別約定,非未定期發給工資,且就此事依法公告員工,並以電子郵件逐一寄送給每1個員工云云。
惟查:
...104年3月16日起原告發送給勞工之mail內容、原告修護工廠內部公告及簡君等2人105年6月20日確認書,未見勞工與原告合意於原告更新電腦系統期間,勞工104年3月工資
(含延長工時工資)差額於104年5月份補發給,
...難謂勞工同意原告延後發給系爭工資差額;
又上開原告發送給勞工之mail內容及原告修護工廠內部公告,均係原告片面之公告,尚難以勞工未為異議,
雙方就工資另為約定及勞工同意延後給付系爭工資;
再者,A君等2人105年6月20日之確認書,係其2人事後確認系爭工資補發之金額,難謂雙方另行約定工資發給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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