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請求權時效(消滅時效)。 ………… ⛔1 民法第125條 規定, 一般的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勞基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工資」的消滅時效, 通說是認為⚠️工資屬於 民法第126條 所說的「定期給付債權」, 勞方想要追討前述的這些權利,還是應在5年內提出為宜。 ⛔3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 雇主在年度終了或勞工離職時應發給⚠️特休未休工資,與工資的請求權雷同,性質也是屬「定期給付債權」,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4……《2種見解》 🚫1 勞委會84年9月27日 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 因⚠️資遣費並未特別規定請求權時效,應回歸到 民法第125條 前段,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 🚫2 實務上的見解認為資遣費,是勞方長期為雇主服務並於離職時所請求的報酬,則應屬 民法第126條 所規定的「退職金」,自然就應依照該法規定,在5年內提出請求。 ⛔5 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 按 勞基法第61條 規定,這些補償的權利,從可以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些補償權利不會因為勞工離職而受影響,而且該權利不得轉讓給他人,也不能用來抵銷、扣押或作為擔保。 ⛔6 🚫 勞保、就保給付請求權時效 生育給付、失能給付等, 依照 勞保條例第30條 規定,從可以請領勞保給付時,⚠️5年內不行使該權利即消滅。 🚫 失業給付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 依 就保法第24條 規定,就保給付的消滅時效則僅有2年。 ⛔7 除了請求權時效外,還要注意 行政罰法第27條 規定,行政機關只能針對3年以內的違法事實開罰,因此一但過了3年,雖然勞方仍然可以提出訴訟爭取權益,但勞政機關可能就無法針對雇主的違法事實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