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一次看懂!
↗️年終獎金一次看懂!
…………【定義】
員工所為之給予是否屬於工資之性質,應以被上訴人與員工之間就該項給予所為約定之內容,作為判斷之準據,尚非僅依被上訴人於員工面試對薪資結構之說明,即可決定其屬性。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判決
…………【衍伸3種性質】
⛔1
獎勵、恩惠性給與:
【白話:什麼都沒說】
🚫要件
⚠️契約未約定
⚠️雇主未於徵才廣告承諾保障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者
⚠️未訂定任何規定雇主有義務發放年終獎金之辦法
年終獎金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性質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
♧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5號、♧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判決
⛔2
非工資但得依契約請求:
【白話:有規定發放辦法】
🚫要件
雇主制定之相關辦法規定年終獎金「發放時需在職」,或需「全年在職」者,
⚠️此年終獎金雖非工資,
⚠️但符合規定條件之勞工仍得請求雇主如數給付,
⚠️「非工資但得依契約請求之年終獎金」性質。
♧臺灣高等法院 98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106年度勞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
⛔3
保障年薪性質:
【白話:契約明定,雙方合意】
勞動契約或徵才廣告已經明定「年薪保障一定月數之月薪」,
例如承諾一年給予勞工14個月月薪,則除每月按時給付之月薪外,全年並未另外加給工資,
另外兩個月月薪解釋上至遲應於年終給付,此即為「保障年薪性質」年終獎金,雇主未依約給付者自屬違法,勞工可以申訴、檢舉請求勞檢或申請調解、起訴請求。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5年度勞上易字第9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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