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請求權時效(消滅時效)。
↗️勞動法令請求權時效(消滅時效)。
…………
⛔1
民法第125條規定,
一般的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勞基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工資」的消滅時效,
通說是認為⚠️工資屬於民法第126條所說的「定期給付債權」,
勞方想要追討前述的這些權利,還是應在5年內提出為宜。
⛔3
雇主在年度終了或勞工離職時應發給⚠️特休未休工資,與工資的請求權雷同,性質也是屬「定期給付債權」,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4……《2種見解》
🚫1
勞委會84年9月27日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
因⚠️資遣費並未特別規定請求權時效,應回歸到民法第125條前段,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
🚫2
實務上的見解認為資遣費,是勞方長期為雇主服務並於離職時所請求的報酬,則應屬民法第126條所規定的「退職金」,自然就應依照該法規定,在5年內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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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
按勞基法第61條規定,這些補償的權利,從可以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些補償權利不會因為勞工離職而受影響,而且該權利不得轉讓給他人,也不能用來抵銷、扣押或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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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就保給付請求權時效
生育給付、失能給付等,
依照勞保條例第30條規定,從可以請領勞保給付時,⚠️5年內不行使該權利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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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
依就保法第24條規定,就保給付的消滅時效則僅有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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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請求權時效外,還要注意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機關只能針對3年以內的違法事實開罰,因此一但過了3年,雖然勞方仍然可以提出訴訟爭取權益,但勞政機關可能就無法針對雇主的違法事實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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