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主張被公司逼迫簽自請離職書, 勞工可否撤銷自請離職的意思表示?

↗️勞工主張被公司逼迫簽自請離職書,
勞工可否撤銷自請離職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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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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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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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
🚫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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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出於錯誤,或被詐欺、脅迫,依民法第88條、92 條,固可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當事人確實有離職之真意 ,依法並無撤銷之事由,則離職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撤銷。
#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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