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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X給付訴訟X請求權基礎

↗️誠信原則X給付訴訟X請求權基礎 …………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起訴請求~ 必須在 實體法 上具有得向被告有所主張之法律規範,且其表明之 原因事實完全滿足或該當於該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 ● 如為給付之訴 ,該法律規範必須在實體法上可以作為 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 (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 ● 誠信原則, 僅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 指導原則 ,欠缺請求權基礎所需具備之「法律效果」, 並非完全性條文,不足以作為當事人一方得向他方有所請求之法律規範。 ……【個案類推】 勞工主張恢復工作權?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是否等於/請求權/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資料來源……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住在醫院裡」就等同「住院」?X門診手術?

↗️「住在醫院裡」就等同「住院」?X門診手術? ⛔……【個案1】 0先生因工作的關係導致腰椎間盤突出,經常下肢疼痛、腳麻,醫師建議開刀治療,於是到一家專門診所接受內視鏡腰椎間盤切除手術,並住院觀察了一晚,共花了7萬8千多元,加上開刀,共自費8萬9千元。 依診所開立的收據,病床費是1千元,手術費4萬3千元,材料費及藥材費共4萬5千元0 ……【保單條款】 病房費每日限額1千元、 住院醫療費用(含住院手術費)每次限額10萬元 ……【實際理賠】 照理說保險公司應該要全額給付8萬9千元才對,但實際只理賠1萬元。 《原因》 ●1 保險公司認定0先生的情況不算住院,只能算是門診。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限額就是1萬元。 ●2 按保單條款約定~ 保戶必須前往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住院診療,才符合保單對住院的定義。 診所只能看門診,不能收病人住院,雖然診所可以設觀察病床,但該病床只是為了治療上觀察病人的病情,即便保戶在診所觀察數日,仍為門診而非住院。 ……【實務上】 有些公司為考量保戶的就醫習慣及醫療資源分布情形,會採行較條款寬鬆的理賠方式。 最常見的就是在婦產科診所生產的情形,白內障手術治療。 不過,實際的情況還是要看所投保公司的做法。 ⛔……【個案2】 醫院急開刀做手術,開完之後,病床全滿,只能到急診室過夜,事後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卻說待在急診室不算住院,無法給付。 《原因》 ● 金管會在2014年3月開始,取消待6小時急診算住院一天。 ● 金管會105年所頒佈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版中,將「住院」定義為「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生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日額給付型已經取消急診保險金的設計; 而實支實付型,則只理賠「實際醫療支出」。 《注意》 ● 105年示範條款修正前的舊保單,日間住院只要符合「必要性醫療」的定義,保險公司還是會給予理賠; 但在修正後,不論是日間住院或急診保險金(留觀),則都已取消在理賠範圍之列。 ● 105年修正前舊保單、修正後新保單定義不同。

診所手術不賠X醫院才賠?

↗️診所手術不賠X醫院才賠? ……【保險法】 ⛔ 第 54-1 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評議中心案例】 ⛔101評字第000334號 ● 保險法第54-1條,其約定僅限「醫院」應為無效。 …【解析】 ●1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義務 限制「醫院」的原因主要是防範保險詐欺, 例如跑到診所動「心臟移植」這類大手術(誇飾),依照合理判斷診所能動的手術有限(看器材設備跟人員),所以限制「醫院」可以省去保險公司調查的義務(減輕義務)。 ●2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這種約定等於擴大保險公司不理賠的範圍(原本門診手術就該賠,在診所做反而變不賠),變相加重被保險人「一定得找醫院做手術」的義務。(假設偏遠地區沒醫院,只有診所,但這個手術診所就能做了,被保險人卻為了要申請理賠千里迢迢跑醫院,這不是加重義務,什麼才叫加重義務?) ●3 重點應該放在「手術的治療事實」 >有治療的必要? >有確實施行手術治療? 符合上述兩點就應該要理賠。 至於是否「醫院」做的門診手術,並非重點。 ●4 重點是治療行為,不是場所! 如果真如保險公司所言,只有在醫療法規定的醫院才能賠, 那請問在國外就醫的時候,國外哪間醫院有台灣的醫療法適用? 那樣難道就不符合「醫院」定義,就不用賠了嗎?

曠工處理

↗️曠工處理 ……【個案】 員工下班後傳line告知主管,因為胃不舒服,要請假至醫院就醫,員工後續告知住院等⋯ 總共請了4天假,拿不出診斷書核銷病假。 ……【問題處理X思考】 ⛔ 工作規則怎麼寫?有公開揭示嗎? ⛔ 請假管理辦法怎麼寫?曠工定義夠明確嗎? ⛔ 勞工知道請假管理辦法的規定嗎? 是否經過適當的合意嗎? ⛔ 員工若要自願離職,面談記錄怎麼寫? ⛔ 自願離職表單是用公司制式印製? 還是部份由員工填寫? ⛔ Line對話資料,在法院可以當舉證證據嗎? 有無可能侵權? ⛔ 個案是應該用自願離職?還是曠工處理?

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 ……【個案情境】 什麼是團體協約? 桃空工20160624(簡稱0624協議),難道不是團體協約? ● 是團體協約。 依團體協約法第2條,凡是工會與雇主為勞動關係,相關事項所簽的書面契約,就是團體協約。 ● 那為何桃園市政府不敢說是、勞動部卻說不是?桃空工在法院一直爭那是團體協約,而法院已經有五個以上的判決說那不是團體協約? ……【解析】 ⛔ > 團體協約不一定要合於團體協約法的程序規定才叫團體協約。 > 但要適用團體協約法上的(法規性)效力的,一定要合於嚴格的團體協約法的程序規定。 > 最重要的,所規定的一定要是勞動條件,才有可能有法規性效力。 ……【思辨】 學者總是說團體協約法有二種效力: 法規性效力及債法效力? ……【推論】 ⛔1 團體協約有什麼效力? 「有法規性效力與債法效力」,這答案就是對的。 ⛔2 但如果是問「團體協約法」有什麼效力? 答案應該只有「法規性效力」 (團協法第19條),債法效力並不是團體協約法所賦予的。 換句話說: 如果雙方的團體協約能產生債法效力,那顯然不是團體協約法所授與的。 ⛔3 團體協約法的債法效力是怎麼來的? 「債法性效力」,效力是「債法」(民法)給的啊! 嚴格來說,團體協約法的效力,就只有該法第19條。 更嚴格地說,只有第19條前段。 ⛔4 要產生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性效力,必須具備那些要件? 依該法第19條,內容必須為勞動條件。 但約定勞動條件並不是充要條件,還有符合團體協約法所有的程序規定。 ⛔5 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性效力,關於事及人的效力? ● 依該法第17條,內容為勞動條件,人的效力則在團體協約關係人間(注意:不是當事人)。 ⛔6 為何沒有當事人?為何沒有工會? ● 因為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性效力對象是勞動條件,而勞動條件存在於勞工與雇主間。 工會在團體協約法的角色,就只是個擺渡人,人上岸,船過水無痕。 ⛔7 如果不具備團體協約法的程序規定,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效力如何? ● 依團協法第2項,當事人一方是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工會是法人,(工會)法人與雇主之間,不會有所謂「勞動條件」可言。 所以,

拋棄繼承X相關法律

↗️拋棄繼承X相關法律 ………… ⛔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44號判決~ ● 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 , 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特留分權之拋棄。 又繼承人拋棄繼承時,當然亦拋棄特留分,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倘經其以書面向法院合法拋棄,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喪失,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 至若拋棄特留分,非即拋棄繼承,共同繼承人中有一人拋棄特留分,對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不發生任何影響,是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 就債務繼承之內部關係言, 共同繼承人各有應繼分; 就對外關係言, 各共同繼承人為一體,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 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 「還沒有」的權利,是無法「拋棄」。 民法第1147條~ 繼承的權利是從父母過世之後才產生。 在父母過世前,子女還沒有繼承權,依邏輯來說,「還沒有」的權利當然無法「拋棄」。 ……【有效的拋棄繼承】 ⛔ 在長輩過世前先簽了拋棄繼承同意書,其實形同在拋棄一個你沒有的東西,這個拋棄的行為是一點效力也沒有的。 繼承權不會因為事前簽署的同意書被拋棄。 ⛔ 民法第1174條~ 被繼承人已經亡故之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資料通知法院。 ⛔ 民法第1223條~ 明定有「特留分」,規定了繼承人最少可以拿到的額度。 父母不能在遺囑裡直接排除女兒。 ……【「生前贈與」?】 ⛔ 民法第1173條~ 生前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把財產贈送給兒女,在父或母過世後,這些財產還是要被算進遺產分配的範圍,重新分配給大家,因為這是一種「預支遺產」的變通措施,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 但是,不以這三個理由把財產過繼財產,說清楚:「財產只是純粹的贈與,並不是預支未來的遺產。」就不會重新被算進遺產的分配範圍。

開車族必備的汽車保險

↗️開車族必備的汽車保險 …… 第一、強制險~ 政府規定一定要投保的險種,若沒有投保被查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汽車罰鍰3000至1萬5000元,機車則罰緩1500至3000元。 強制險主要賠償乘客、第三人的身體傷害或死亡,但不含財物損失。 保額部分,單一受害人最多可賠失能或身故200萬,以及醫療20萬元,每一事故理賠人數不限。 第二、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主要分為「傷害責任險〈體傷〉」和「財損責任險」兩大範圍。 第三人指的是駕駛人和車上乘客之外的第三人,因此,第三人責任險主要賠償對方體傷以及車子的損失。 第三人責任險保額部分, 體傷有分為200萬、300萬、400萬元等; 財損則有20萬、30萬、50萬元等。 《問題》 現在馬路上名車這麼多,若不小心碰撞到,只有50萬元的財損根本不夠賠。 建議可以再加保第三項『超額責任險』,1000萬元的保額,一年保費只約1700元上下。 ● 超額責任險是屬於附加險,一定要搭配第三人責任險才能購買,且設有投保的門檻。 例如國泰產險附加超額責任險的門檻,是第三人責任險的體傷最低保額要300萬、財損50萬元;富邦產險則是第三人責任險最低要200萬、財損20萬。 ● 超額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和第三人責任險相同,是針對第三人的財損、體傷、失能或死亡做理賠,但要留意的是,超額責任險的體傷和財損,保額是共用的。 《舉例》 開車族除了投保強制險之外,若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體傷300萬元、財損50萬元〉和超額責任險〈1000萬〉的話,發生事故時,除了強制險醫療理賠的20萬元之外,車子「財物損失」損失最高可理賠到1050萬元,體傷部分則最高可理賠到1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