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
……【個案情境】
什麼是團體協約?
桃空工20160624(簡稱0624協議),難道不是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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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團體協約。
依團體協約法第2條,凡是工會與雇主為勞動關係,相關事項所簽的書面契約,就是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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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桃園市政府不敢說是、勞動部卻說不是?桃空工在法院一直爭那是團體協約,而法院已經有五個以上的判決說那不是團體協約?
……【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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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不一定要合於團體協約法的程序規定才叫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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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適用團體協約法上的(法規性)效力的,一定要合於嚴格的團體協約法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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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所規定的一定要是勞動條件,才有可能有法規性效力。
……【思辨】
學者總是說團體協約法有二種效力:
法規性效力及債法效力?
……【推論】
⛔1
團體協約有什麼效力?
「有法規性效力與債法效力」,這答案就是對的。
⛔2
但如果是問「團體協約法」有什麼效力?
答案應該只有「法規性效力」
(團協法第19條),債法效力並不是團體協約法所賦予的。
換句話說:
如果雙方的團體協約能產生債法效力,那顯然不是團體協約法所授與的。
⛔3
團體協約法的債法效力是怎麼來的?
「債法性效力」,效力是「債法」(民法)給的啊!
嚴格來說,團體協約法的效力,就只有該法第19條。
更嚴格地說,只有第19條前段。
⛔4
要產生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性效力,必須具備那些要件?
依該法第19條,內容必須為勞動條件。
但約定勞動條件並不是充要條件,還有符合團體協約法所有的程序規定。
⛔5
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性效力,關於事及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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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該法第17條,內容為勞動條件,人的效力則在團體協約關係人間(注意:不是當事人)。
⛔6
為何沒有當事人?為何沒有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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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性效力對象是勞動條件,而勞動條件存在於勞工與雇主間。
工會在團體協約法的角色,就只是個擺渡人,人上岸,船過水無痕。
⛔7
如果不具備團體協約法的程序規定,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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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團協法第2項,當事人一方是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工會是法人,(工會)法人與雇主之間,不會有所謂「勞動條件」可言。
所以,不旦不能發生團體協約法的法規性效力,就算不論團體協約,只把它當成一般契約,這個「契約」也因不符合契約一般成立要件,而不會成立。
不成立,一定不會生效,若換成通俗的語言來說,就是「無效」,但嚴格來說,就是當成根本沒有這個(有關於勞動條件)約定存在。
資料來源……蔡瑞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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