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X相關法律
↗️拋棄繼承X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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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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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
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特留分權之拋棄。
又繼承人拋棄繼承時,當然亦拋棄特留分,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倘經其以書面向法院合法拋棄,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喪失,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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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若拋棄特留分,非即拋棄繼承,共同繼承人中有一人拋棄特留分,對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不發生任何影響,是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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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債務繼承之內部關係言,
共同繼承人各有應繼分;
就對外關係言,
各共同繼承人為一體,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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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有」的權利,是無法「拋棄」。
民法第1147條~
繼承的權利是從父母過世之後才產生。
在父母過世前,子女還沒有繼承權,依邏輯來說,「還沒有」的權利當然無法「拋棄」。
……【有效的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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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輩過世前先簽了拋棄繼承同意書,其實形同在拋棄一個你沒有的東西,這個拋棄的行為是一點效力也沒有的。
繼承權不會因為事前簽署的同意書被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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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
被繼承人已經亡故之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資料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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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3條~
明定有「特留分」,規定了繼承人最少可以拿到的額度。
父母不能在遺囑裡直接排除女兒。
……【「生前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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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3條~
生前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把財產贈送給兒女,在父或母過世後,這些財產還是要被算進遺產分配的範圍,重新分配給大家,因為這是一種「預支遺產」的變通措施,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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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以這三個理由把財產過繼財產,說清楚:「財產只是純粹的贈與,並不是預支未來的遺產。」就不會重新被算進遺產的分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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