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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參加工會會議X公假

↗️勞工參加工會會議X公假 ……【問題】 工會召開臨時會,可以要求公司給公假嗎? (下周一下午開,今天下午送函)。 … …【法令規定】 ⛔工會法 第 23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79)台勞資一字第 29995 號函 工會召開法定會議,出席人數不足開會數額時,雇主核給勞工之公假,是否有效疑義乙案,本案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勞工參加所屬工會召集之各種法定會議得向雇主請給公假 ,惟屆時未親自出席會議 (含報到出席後無故中途離席) ,雇主自得撤銷其公假;至於開會時間已到,其出席人數不足開會數額時:          (一) 經主席宣告延會,已報到之出席人員,應即返回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其公假得自主席宣告延會後撤銷,惟返回工作崗位之路程時間仍應按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二) 如改開談話會時,對參加人員仍應給予公假。          

一日工作時間定義

↗️一日工作時間定義 …… 問題~ 連續出勤12小時,如果間斷工作,一天24小時內工作累計時數也是12小時嗎? …………【法令規定】 ⛔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 ⛔ 勞基法第31條~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 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 施行細則 第 7 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 第17條~ 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 臺(74)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 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函~ 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關鍵點】 ● 除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外, 其他行業別的工作時間並未為明確定義? ● 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個案1】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判決~ ● 某量販店台南分公司接受勞動檢查,檢查發現某勞工工作時間因年度盤點跨越2曆日, 出勤時間104年11月26日7:58至13:27 (11:58~12:35為空檔休息時間),及21:58至次日104年11月27日9:26 (其中2:15~2:36、5:09~5:55為空檔休息時間),未合併計算工作時間,導致 一日工作超過12小時及短付加班費,被勞動局依法裁罰。 ● 量販店主張: 104年11月26日從7:58上班至13:27,休息約9小時後才再從21:58上班到次日9:26,兩段時間應該分開計算,並未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判決】 一、 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一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00:00~24:00)。 二、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7條~ 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三、 工作空檔的休息時間不會阻斷工作時間的合併計算。 量販店主張104年11月26日晚上21:58工作至次日9:26,中

8周彈性工時行業

↗️8周彈性工時行業 ⛔ 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 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 營造業 遊覽車客運業 航空運輸業 港埠業 郵政業 電信業 建築投資業 ⛔ 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 勞動二字第0920056353號 批發及零售業 影印業 汽車美容業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機車修理業 未分類及其他器物修理業 洗衣業 相片沖洗業 浴室業 裁縫業 其他專學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顧問服務業 軟體出版業 農林漁牧業 租賃業 自來水供應業 ⛔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勞動三字第1050130120號 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勞動條三字第1060131086號 汽車貨運業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0369號 攝影業中婚紗攝影業及結婚攝影業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0363號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職災(職業傷害)X診斷書

↗️職災(職業傷害)X診斷書 ……【牽涉處理的議題範圍很廣】 舉例來說,包括: 1. 傷病的診療 2. 勞保給付、津貼、補助 3. 雇主的紀錄、通報等責任 4. 雇主的補償責任 5. 雇主及相關當事人的民事、刑事責任 6. 復工 ……【 職業傷害是否成立?】 基本上與當事人有關,和負責診療的醫療人員無關 。 ⛔ 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上面寫的是「病名」、「醫囑」、「診療過程」等資訊 ,而 非「證明」該傷害是工作造成的 。 ……【案例實務解法】 醫師可診斷書上註明~ 「OOO先生自述今日上午O時O分許,騎機車於上班途中在OOO (地點)發生車禍。」 這個「自述」表示醫師只是記錄勞工的說法,不代表醫師證明確有此事。 ……【給付認定】 ● 職業傷害: 因果關係較明確,由當事人自行判斷,而非由醫師證明。 最終認定單位為勞保局。 ● 職業病: 因果關係較不明確,在醫院負責診療的醫師可提供專業意見,但最終認定單位仍為勞保局。 ……【復工】 職業傷病後,除了診療之外,復工也是關鍵而需要高度專業的議題。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規定~ ● 廠醫建議。 ● 如果沒廠醫 職災勞工如有復工協助需求,透過各地方政府之職災個管員、「職災勞工諮詢專線」、各「職能復健單位」及「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等,均能接受到復工前所需的各項專屬的整合性服務。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不休假獎金)X應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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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不休假獎金)X應納所得稅? ……【法令規定】 ⛔勞基法 ●1 第30條 《正常工時定義》 勞工 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第 32 條 《延長工時定義X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 第38條 《特休假排定X例外》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 勞工排定之。但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 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細則 ● 第 20-1 條 《延長工時X休息日》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說明》 勞工之特別休假係排定在工作日,而工作日之工作時間在8小時內為正常工時,並非延長工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休當天加班8小時內,而給付之加班費,自不須併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計算,而免納所得稅。 ……【稅法規定】 ●1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規範中載明 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視為薪資所得。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所定加班費之支給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規定超出

移工母國允許一夫多妻制,能否適用我國請假相關規範

↗️移工母國允許一夫多妻制,能否適用我國請假相關規範。 ……【問題】 經合法程序聘雇某外籍勞工甲,其母國為容許一夫多妻之現況。 勞工甲於我司申請其來台工作前,已有一名合法配偶,後於我司工作期間,結識同國籍勞工乙,並於請假回國期間辦理結婚。 勞工甲是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請求法定婚假八日? 承前,勞工乙(即勞工甲之第二配偶)分娩時,勞工甲除了原始第一配偶分娩時可以請陪產假外,是否可以針對其在當地第二之合法配偶即勞工乙之分娩事實,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請求陪產假五日? ……【相關法令】 ⛔ 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第三條 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調整不成立時,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第四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 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五條 前二條所定之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返國手續。 前項外國人依前條辦理請假返國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外國人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 ●1 外籍勞工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

同性結婚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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