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不休假獎金)X應納所得稅?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不休假獎金)X應納所得稅?
……【法令規定】
⛔勞基法
●1
第30條《正常工時定義》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第 32 條《延長工時定義X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
第38條《特休假排定X例外》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
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細則
第 20-1 條《延長工時X休息日》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說明》
勞工之特別休假係排定在工作日,而工作日之工作時間在8小時內為正常工時,並非延長工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休當天加班8小時內,而給付之加班費,自不須併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計算,而免納所得稅。
……【稅法規定】
●1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規範中載明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視為薪資所得。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所定加班費之支給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規定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
……【函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7年1月24日財北國稅審2字第1071011849號函:
「3.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若符合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所支領之加班費
即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且每3個月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可免納所得稅。」
……【問題】
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經雇主發給之不休假獎金,其本質等同勞工於特休未休天數出勤,屬假日正常工時內加班,免納所得稅嗎?
……【解析】
1_特別休假立法理由~
有助勞工恢復工作後的疲勞,落實勞工休息權。
2_因此,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只是調整,還是得休)
3_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休假加班,要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4_
是否符合第3點,才是因雇主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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