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位請求X備位聲明
↗️先位請求X備位聲明 …… ⛔ 預備合併係指原告預慮法院就其先位請求為不利之判決,而提出「備位聲明」(又稱後位聲明), 以法院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為停止條件,審理判決備位聲明。 例如「先位聲明」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預慮若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根本不成立、生效,「備位聲明」請求返還價金之不當得利。 ⛔ 最高法院65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會議日期】民國65年05月04日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8條(60.11.17) 【決議】 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關於後者,將不須裁判者加以裁判,固屬錯誤,惟對於第一審判決祇由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僅就先位聲明審理裁判,關於備位聲明之第一審判決,原告如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審理裁判。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8條(60.11.17)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839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886頁 【提案】 院長交議: 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者,第二審法院能否就備位聲明予以審理?有下列諸說: 【討論意見】 【甲說】 預備之訴之合併,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則無庸審究備位聲明,更不應在判決中駁回備位聲明之請求,第一審法院將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此部分之判決,原屬多餘。 第一審認先位聲明有理由,經為終局判決者,即屬全部判決,經合法上訴時,該訴訟事件全部生移審之效果,第二審如認第一審判決為不當(即認先位聲明無理由)者,可逕對備位聲明予以審判,無待原告之上訴。 【乙說】 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關於後者,將不須裁判者加以裁判,固屬錯誤, 惟對於第一審判決祇由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僅就先位聲明審理裁判,關於備位聲明之第一審判決,原告如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審理裁判。 以上以何者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