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際出勤日數計算其金額者X視為工資或非工資?

↗️按實際出勤日數計算其金額者X視為工資或非工資?
……【法院判決】
⛔1
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勞上字第35號判決
《工作獎金》
公司雖主張工作獎金係達到一定之工作目標才予核發,惟所謂工作目標及核發之標準為何,公司並未說明,已難認其係獎勵性之給與;
且主張工作獎金係以當月出勤天數為準,每天一百元,應認此係因其提供勞務而得之對價。
⛔2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73號判決
《教育補助費》
係資方為改善勞工生活,於勞工或其子女受教育時,所為之恩惠性給與,理當隨個別勞工現行受教育子女人數及其所受教育花費情形之差異,而有不同數額之給付。
惟被上訴人自認該補助費項目為二個月發一次,其基數為六十六元,以二個月內實際出勤日數乘以該基數,即為該員工該期所可得之教育補助數額。
《法院心證》
名為教育補助費,實係只要勞工服勞務,即可依出勤日數比例獲得,顯係勞動之對價,且制度上有其經常性,而非因勞工本人或其子女受教育所為之恩惠性給與,故此項給與自屬工資。
⛔3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73號判決
「研究節約功績獎金」
《法院心證》
依實際出勤日數給與,未說明其基數考核之方法及標準。
為何上訴人二年來每期所核定之基數均為相同?
名為研究節約功績獎金,實係只要勞工服以勞務,即可依出勤日數比例獲得,顯係勞動之對價,且制度上有其經常性,而非因對勞工研究節約功績表現所為之獎勵性給與,故此項給與亦屬工資。
⛔4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46號判決
「績效獎金」
依一定基數乘以實際出勤日數給與(基數皆為每日133元)。
《法院心證》
若為恩惠性給與,為何每月所核定之基數均為相同?
雖名為績效獎金,實係只要勞工服以勞務,即可依出勤日數比例獲得,顯係勞動之對價,且制度上有其經常性,故此項給與亦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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