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自請離職
↗️擬制自請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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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九號
……【個案】
勞工在原來的公司辦理「留職停薪」卻又跑到其他的公司任職,法院判決依原來公司的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視為自請辭職。
……【重點】
公司的工作規則有這一條:
「同仁於留職停薪期間,未經核准擅就他職,則視同離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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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此項規定已經知悉,亦為原告所自認,並繼續為被告提供勞務,應認原告已經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五號判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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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之原因,包括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解僱、勞工自請離職及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但公司人事管理規則~
以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未經核准擅就他職之行為,擬制勞工有自請離職之意,即該勞工雖無明示自請離職,但以其行為已足認有離職之意,故擬制員工已自請離職。
《白話解釋》
勞工在為雇主提供勞務過程中辦理留職停薪,顯然係因其主觀上或客觀上不能繼續對任何人提供勞務,而非僅係不能對其雇主提供勞務,故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未經核准即擅就他職,以該勞工外在舉動足以推認其主觀上已無意願繼續為原雇主提供勞務,自有其合理性及正當性之基礎,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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