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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五九四一號函: 「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三二一二八二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可否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計算單位,法未明文規定,事業單位基於管理需要可將給假原則明訂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 #喪假

不計入平均工資

⛔ 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一、 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 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 #平均工資

職業災害統計與通報

↗️ 職業災害統計與通報 ========================== 🔉……【職業災害統計】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1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職業災害通報】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8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 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9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實施檢查,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 但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 資料來源……公安小百科

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

↗️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 …… ⛔1 災害防救法第14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 我國為處理「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的正式名稱為COVID-19,Corona Virus Disease英文名稱的縮寫)」災害防救事宜,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再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衛生福利部為本次武漢肺炎防救業務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武漢肺炎」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而為了學生健康,避免群聚感染,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並考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以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4款規定: 不得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且避免影響勞工之原有家庭照顧假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方才以下列令釋規範有關防疫照顧假事宜。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 一、 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目前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雖然國內目前尚無社區感染風險,考量校園學生密集,容易發生呼吸道傳染病群聚,一旦有境外移入個案於校園內發生,將提高疫情防控難度。 二、 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 三、 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職災醫療費用

↗️職災醫療費用 ………… 🔉……【相關法令】 ⛔ 勞基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何謂「必須之醫療費用」範圍?】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9日臺(78)勞保3字第26322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 掛號費 ,應由雇主負擔。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31日臺(80)勞動3字第22390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 急診費及送醫車資如確係醫療所必需之費用 ,雇主即應予以補償。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9日臺(84)勞動3字第112977號函: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註:應係指差額部份)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 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10日臺(84)勞動3字第115057號函: 一、 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臺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 函中所稱 「...「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 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於伙食費、 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 ⛔5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 非屬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範圍或屬勞工保險除外不保項目者,應仍得向雇主請求補償。 ⛔6 先用健保身分先行就醫,必須先行繳費,向醫院繳費後記得索取相關收據, 只要在就醫日起 10 日內 ( 不含例假日 ) 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到醫院,改成勞保職災身分就醫,就可跟醫院拿回所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

喪假

↗️喪假 🔉……【問題】 有位新進同仁,3/09到職,3/16請喪假(奶奶3/02過世)~這樣也要給6天喪假嗎? 🔉……【相關法令】 ⛔1 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 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74 年 6  月 28 日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2 勞動部107年7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70018000號函~ 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或親屬喪亡,法令未課雇主應給予婚假或喪假之義務。 惟勞動基準法令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令,勞雇雙方如有較優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 #喪假

職災醫療費用

↗️職災醫療費用 ………… 🔉……【相關法令】 ⛔ 勞基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何謂「必須之醫療費用」範圍?】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9日臺(78)勞保3字第26322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 掛號費 ,應由雇主負擔。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31日臺(80)勞動3字第22390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 急診費及送醫車資如確係醫療所必需之費用 ,雇主即應予以補償。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9日臺(84)勞動3字第112977號函: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註:應係指差額部份)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 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10日臺(84)勞動3字第115057號函: 一、 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臺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 函中所稱 「...「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 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於伙食費、 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 ⛔5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 非屬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範圍或屬勞工保險除外不保項目者,應仍得向雇主請求補償。 ⛔6 先用健保身分先行就醫,必須先行繳費,向醫院繳費後記得索取相關收據, 只要在就醫日起 10 日內 ( 不含例假日 ) 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到醫院,改成勞保職災身分就醫,就可跟醫院拿回所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