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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前言】……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 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學說與判決】 ⛔1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 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 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 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2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 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 「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 …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 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 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

武漢肺炎

↗️武漢肺炎 ………… 司法院釋字690號解釋~ 非確診病人如因接受隔離、檢疫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應給予合理補償。 再者,防疫措施全民都要配合,需要接受隔離、檢疫的民眾,不是只有受僱者,還包括如計程車司機、攤販等自營作業者。 所以,特別條例並非以公假的角度來思考;要求雇主給公假並給薪,反將防疫責任轉嫁於雇主身上,並不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 #武漢肺炎

基本工資與計算式

↗️基本工資與計算式 …… ⛔1 基本工資~ 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2 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 ⛔3 基本工資「時薪」為何不折入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有公式】 ♦ 104年7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20元。 >公式為「(基本工資月薪/182)✕1.1」 ♦106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 >公式為「(基本工資月薪/174)✕1.1」 ♦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 >公式為「(基本工資月薪/174)✕1.1」 ⛔……【沒公式】 ♦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 ♦109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 …… #基本工資

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

⛔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 一、 鑑於遊覽車客運業提供載客服務漸趨複雜多元,駕駛於行車時間外, 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保障遊覽 車駕駛之勞動權益,及輔助勞動檢查員對其工作時間之認定,爰訂定本指引。 二、 遊覽車駕駛之工作時間認定:除行車(手握方向盤)時間外,亦包括 熱車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處理旅客或 旅行業者偶發需求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另於行車過程中雖有安排旅客下車, 惟如屬下列樣態,宜審酌事實認定  為工作時間: (一)行程安排緊湊之旅遊團等: 通常行程安排較為緊湊,到達景點之遊 憩時間短暫(1 小時以內),部分旅客可能選擇於車上休息或駕駛 必須看顧車子等,致駕駛無法自行運用該段時間且行動受拘束。 (二)進香團: 大多為 1  日行程,主要安排廟宇參拜,到達廟宇停留時間約僅 1  小時,另旅客經常參拜完隨即上車,或直接選擇不下車  ,致駕駛無法自行運用該段時間且行動受拘束。 (三)遊覽車駕駛將車開往維修廠修理或定期驗車,該時間駕駛等待維修廠人員作業,縱未駕駛,應屬工作時間。 (四)遊覽車駕駛依照排定時間至定點接送旅客,惟因旅客未能準時上車 以致需在定點等待,延遲開車,該等待時間應屬工作時間。 如:負責機場接送駕駛,因飛機航班延誤,致在機場等待,應屬工作時間  。 (五)受檢時段: 如受國道警察、監理單位等政府單位檢查時間,致駕駛 無法自行運用該段時間且行動受拘束。 (六)行程中遇車輛拋錨無法行駛,致駕駛於等待救援,無法自行運用該段時間且行動受拘束。 三、 遊覽車駕駛之 休息時間認定: 係以該時段內未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可自由利用,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旅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於景點遊憩,該期間內駕駛得自行利用者,不認定為工作時間。 惟未行車時間不超過 30 分鐘,皆應認定工作時間;另未行車時間超過 30 分鐘者 ,且屬下列常見樣態,宜審酌事實認定為休息時間: (一)定點遊玩之旅遊團: 如行程安排至大型景點或遊樂場,通常旅客會      以集體方式活動,並與駕駛約定集合上車時間,期間未有旅客自行於遊憩中提前返回車上,該段時間駕駛較不受旅客影響。 (二)陳情抗議團: 到達定點使乘客下車後,駕駛於找到停

武漢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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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到職未滿10天,資遣通報如何辦理?

↗️員工到職未滿10天,資遣通報如何辦理? ……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6194 號函 : 雖員工 工作未滿 10 日 ,但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則 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 ,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比照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87602 號函 : 二、 準此,有關勞工工作期間如 未滿 10 日或 3  個月時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仍須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惟若勞工工作期間未滿10  日者,則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三、 綜上, 勞工工作年資 10 日以上至未滿 3個月,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 《白話》 ●1 勞基法是要向勞工預告。 ●2 就業服務法,是要向主管機關通報,以便政府可以開始進行就業輔導。 兩個法的精神不同, 對雇主而言,兩個法都要遵守 。 ●3 如果,員工 到職未滿10天 ,理論上與實際上都不可能10天前通報,所以比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但書的規定, 資遣後三天內通報 。 而 任職超過10天到三個月,就要依法10天前通報 了。 …… #資遣通報

留職停薪與保留工作年資

↗️留職停薪與保留工作年資 … … 🔉……【留職停薪X法律效果】 留職停薪性質於勞動基準法並未有定義性規定 。留職停薪並非指勞雇雙方勞動關係「終止」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二月二日臺(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一六號函 而係指勞動關係「暫時中止」。 即留職停薪可視為使原本為繼續性質之勞動契約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2 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13號判決 🔉……【法定留停相關規定】 ⛔1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2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3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一一六○四號函: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 應徵召服兵役、 出國考察研習服務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 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 ,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此係規定被保險人 屬自願性之加保 ,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 而勞工一旦於留職停薪期間續保勞工保險,該期間自應併入「勞工保險年資」之計算。 🔉……【留停與工作年資併計】 ⛔ 勞基法 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八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八二九七號函~ 一、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工工作年資係指勞工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所累計之年資。 二、 有關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乙節,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