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與保留工作年資

↗️留職停薪與保留工作年資
🔉……【留職停薪X法律效果】
留職停薪性質於勞動基準法並未有定義性規定。留職停薪並非指勞雇雙方勞動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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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二月二日臺(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一六號函
而係指勞動關係「暫時中止」。
即留職停薪可視為使原本為繼續性質之勞動契約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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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13號判決
🔉……【法定留停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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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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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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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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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一一六○四號函: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
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
而勞工一旦於留職停薪期間續保勞工保險,該期間自應併入「勞工保險年資」之計算。
🔉……【留停與工作年資併計】
勞基法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八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八二九七號函~
一、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工工作年資係指勞工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所累計之年資。
二、
有關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乙節,依前項原則,勞工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乙節,依前項原則,@1勞工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2惟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該期間得不計入工作年資,事業單位如規定可併入計算工作年資者,從其規定。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三八六二七號書函~
本部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三三九一三八號函釋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應徵召在營服役期滿,其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者,原事業單位之底缺可免保留。」,
勞工於志願留營服役期滿後,如經事業單位同意繼續僱用,@其服役期間年資得不計入工作年資。惟事業單位規定可併入計算者,從其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判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六十八號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
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既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除另有規定或別有約定外,自不能計入其工作年資。
原審見未及此,徒依上開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認陳○堂在營服役之期間仍應併入其工作年資計算,並有未合。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四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臺(七十六)台內勞字第五○○二七六號函
按運輸業駕駛員因行車肇事致人於死,可因肇事吊扣駕駛與顧及其心理平衡而暫予留職停薪處理,惟如嗣後經法院宣告緩刑確定再予復工,其復工後之工作年資,除留職停薪期間外,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臺
(八十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六二一七號函
有關勞工「留職停薪」期間,於計算退休金之工作年資時,應否扣除,查現行法令並無規定,惟基於衡平原則,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似宜扣除;因之,有關勞工退休金之年資基數計算亦可由事業單位自行參酌上述原則辦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亦可推論該期間不應計入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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