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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X終止X民法精神

↗️定期契約X終止X民法精神 ⛔ 民法第488條規定: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民法第489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比較】 在僱傭關係上,定期契約相較不定期契約不需要重大事由方得終止,是民法規定對於定期契約工較有保障。

職災勞工X終止契約

↗️職災勞工X終止契約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1)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2)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3)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同法第25條規定, 若雇主係因前述(1)、(3)之情形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若雇主係因前述(2)之情形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則雇主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至於退休金之金額,再比照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加給20%退休金發予遭強制退休之勞工。

勞工退休金x遺產稅

↗️勞工退休金x遺產稅 …… 🔴情境1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申報(遺產)。 🔴情境2 被繼承人死亡前,申請退休已核准,但未領取……申報(遺產)。 🔴情境3 被繼承人退休前死亡,領的是退職金(慰問金)……不用申報(非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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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承接看護雇主費用X實務合約書 …… 介紹費… 17000元 服務費… 2000元/年【6000】 ………【實務/雙方(仲介,雇主)合意】 1_印尼有轉讓費(或其他名稱) 2_菲律賓,不一定 3_越南不應該有 ……【每月需付費用】 ● 外籍看護/外勞/於入境後,向政府繳交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 ● 健保費僱主每月需付955元,傭工每月自付295元 月薪NT$17000元(依政府規定略有調整)

接續聘僱許可X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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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聘僱許可X步驟 ………… 看護工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步驟】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 1 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2 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 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3 動部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網路申報平台】 http://www.dhscfm.wda.gov.tw/Pages?id=C02-12-03 ……【問題】 1 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 地方政府要回復仲介還是申請人? ☆以通報回復地址 2 如果文件備齊,發展署的工作期間是7_12天 3 家屬很方便在【聘僱移工小幫手】APP查詢進度 ……【運用情境】 ↗️ 家有重病患者,急需外集看護工照料,如何辦理? ………… ⛔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不需經過長期照護中心評估, 同時新雇主已有合意外勞人選, 經3方合意同意轉換,仲介公司協助新雇主填寫制式表格,即可逕向勞動部辦理轉換申請 ,按照規定送件程序即可,不需要到當地就服中心登錄資料。 ⛔ 若雇主未簽署合意接續聘僱外勞文件,就以試用的名義,先將外勞帶回雇主處工作,一旦被查獲,將 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該法第63條規定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將 廢雇主外勞配額 。 ⛔ 三方合意或是雙方合意轉換雇主,若是由仲介公司居中媒介,未簽署文件,外勞就至新雇主處工作,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依該法第64條規定,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從業人員與仲介公司都將一併受罰。 另仲介公司還會被 處以停業6個月 ,同時2年內無法重新設立許可。 ……【轉換網路平台】 ⛔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ortrans/news ……【相關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AF-T18三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 ⛔ 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 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所指雇主第1次聘僱外國人的定義為何? ● 依勞動部105年6月15日第1050506778號首聘雇主令釋,家庭類雇主在105年7月1日起第1次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勞,應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上開第1次聘僱的定義,指雇主過去未曾取得勞動部核發的聘僱或接續許可(不論聘僱許可期間長短),於7月1日起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勞者,即屬應參加講習的適用對象,但不包含7月1日起,未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且未曾參加講習,雖經勞動部依相關規定核發法定申請期間的聘僱或接續許可,日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時,由於自始未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仍應參加聘前講習。 例如: 家庭類雇主如於105年7月5日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勞動部基於行政管理目的,而自105年7月5日至105年7月28日核予一段聘僱許可,並自105年7月28日起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及限令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或轉換雇主,且該雇主並未參加講習,雇主如有前述情形,未來如再聘僱外勞時,應參加講習。 ⛔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 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 雇主得委託親屬參加講習,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配偶:夫、妻。 (2)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妺、伯叔姑舅姨、姪子女、外甥(女)。 (4)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

勞基法第11條資遣解僱程序

↗️勞基法第11條資遣解僱程序 ………… 最後手段性原則~ ……【程序】 1.定期考核績效。 2.績效改善計畫與程序 3.轉調其他職位之機會 4.指正、記過、轉調等懲處措施 ……【注意事項】 1.績效改善計畫書未經勞工簽名同意 2.平均績效達成率雖未合格,且有所提升 3.平均績效達成率尚非最後 4.績效改善方案均依照主管意思撰寫 5.主管未確實指出問題並提出正確改善方案 6.公司績效管理制度變更,致成績大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