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X終止契約

↗️職災勞工X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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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1)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2)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3)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同法第25條規定,
若雇主係因前述(1)、(3)之情形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若雇主係因前述(2)之情形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則雇主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至於退休金之金額,再比照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加給20%退休金發予遭強制退休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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