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聘僱許可X步驟

↗️接續聘僱許可X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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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工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步驟】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1
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2
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
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3
動部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網路申報平台】
……【問題】
1
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
地方政府要回復仲介還是申請人?
☆以通報回復地址
2
如果文件備齊,發展署的工作期間是7_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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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很方便在【聘僱移工小幫手】APP查詢進度
……【運用情境】
↗️
家有重病患者,急需外集看護工照料,如何辦理?
…………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需經過長期照護中心評估,
同時新雇主已有合意外勞人選,經3方合意同意轉換,仲介公司協助新雇主填寫制式表格,即可逕向勞動部辦理轉換申請,按照規定送件程序即可,不需要到當地就服中心登錄資料。
若雇主未簽署合意接續聘僱外勞文件,就以試用的名義,先將外勞帶回雇主處工作,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該法第63條規定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將廢雇主外勞配額
三方合意或是雙方合意轉換雇主,若是由仲介公司居中媒介,未簽署文件,外勞就至新雇主處工作,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依該法第64條規定,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從業人員與仲介公司都將一併受罰。
另仲介公司還會被處以停業6個月,同時2年內無法重新設立許可。
……【轉換網路平台】
……【相關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2.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3.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4.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5.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6. 居住證明(外籍勞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7.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8. 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9.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10.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相關法令】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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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但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四、符合第七條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求才證明書正本。
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六、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
雇主持招募許可函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文件。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前項申請接續聘僱登記符合規定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第一項申請登記,自登記日起六十日內有效。期滿後仍有接續聘僱需要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申請接續聘僱之雇主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者,以第一項第一款為限。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 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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