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工資推定與實務
↗️ 勞動事件工資推定與實務 🔉……【實務情境1】 0勞工每月工資3萬(假設固定不變),於109/1/22領取(年終獎金/春節獎金)6萬元。 春節期間加班3天(假別性質為國假) 加班費如何計算? 🔉……【實務情境2 】 承上,經查明6萬元其中有3萬元是不休假獎金。 又勞工在春節期間加班,途中車禍受傷(無違規事項),原領工資(日)多少? ⛔1 原領工資~ 法定事故前 @1 最近一個月 @2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3 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為其一日之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 ⛔2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班費/按月計酬/240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3 不休假獎金性質 ● 1 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所應給與之金錢補償 , 均係以勞工之工資或薪資計付,足認此項給與性質同於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假日工作加倍工資之概念及標準, 實難謂非屬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延長工時工資,屬加班費性質 ,自應列為勞工保險申報投保薪資之項目。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35號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將加班費列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內申報。 >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2號函 ●3 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78年10月3日臺78勞保1字第24258號函 …… #工資 #不休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