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工資推定與實務

↗️勞動事件工資推定與實務
🔉……【實務情境1】
0勞工每月工資3萬(假設固定不變),於109/1/22領取(年終獎金/春節獎金)6萬元。
春節期間加班3天(假別性質為國假)
加班費如何計算?
🔉……【實務情境2
承上,經查明6萬元其中有3萬元是不休假獎金。
又勞工在春節期間加班,途中車禍受傷(無違規事項),原領工資(日)多少?
⛔1
原領工資~
法定事故前@1最近一個月@2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3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
⛔2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班費/按月計酬/240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3
不休假獎金性質
1
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所應給與之金錢補償
均係以勞工之工資或薪資計付,足認此項給與性質同於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假日工作加倍工資之概念及標準,
實難謂非屬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延長工時工資,屬加班費性質,自應列為勞工保險申報投保薪資之項目。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35號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將加班費列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內申報。
>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2號函
●3
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78年10月3日臺78勞保1字第24258號函
……
#工資
#不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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