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

↗️會議規範
…………
🔉……【問題】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未循法定方式產生,於勞資會議中形成之決議對勞工有無拘束力?
🔉……【口訣】
>當事人是否適格
>會議召開相關規定
>確認利
🔉……【相關規定】
⛔1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例如勞方代表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九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選舉及勞資會議決議,如未遵照法定方式或程序者,勞資會議中形成之決議不生拘束勞工效力。
>
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三號判決
⛔2
應經勞資會議同意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八週變形工時」、「四週變形工時」、「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及「女工夜間工作」者,應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動二字第一○一○○八八○二九號函
⛔3
『......無召集權人所召集      之會議,所為決議當然無效,係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著有判例
⛔4
有關會議議事之爭議問題越來越多,尤其公司法之股東會議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糾紛甚夥,現為各地方法院案源之一,可見人民對會議規則的會議規範制度之建立常識貧乏。
《小結》
司法實務常援引會議規範為判決基礎,故會議規範為各類型會議議事之根本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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