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X舉證

↗️行政程序法X舉證
……
勞動事件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
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
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
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勞動事件法審理細則第 62 條
雇主否認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推定者,應提出反對證據證明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
⛔行政程序法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行政程序法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