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請離職,雇主要求員工提前離職
↗️自請離職,雇主要求員工提前離職 …………🤔 🔉……【實務情境】 1. 109/1/6送離職單 2. 離職日壓在109/1/31離職 3. 年資滿1年 以上若主管要求員工109/1/10離職,請問算資遣嗎? 🔉……【法令解析】 ⛔1 勞工經口頭表示自願離職 (形成權~契約終止權),已對雇主(包括有任免決定權之主管)提出自請離職的生效期日,且雇主也知悉其真意,屆期即發生法律效果。 > 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2 終止契約生效日期即由勞工決定,雇主欲將終止生效日提前,須與勞工協商取得協議。 若雇主拒絕受領勞務,勞工得依民法487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3 若雇主拒絕給付之,可能將遭主管機關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之事由裁處。 甚至雇主有可能被誤認「提前終止契約」屬資遣意思表示的疑慮。 ⛔4 若勞工未依法提前預告,亦不影響契約終止之法律效果,雇主僅得據此提起司法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雇主自負舉證責任。 ………… #自願離職 #提前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