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明
↗️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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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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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
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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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情形:
原審既謂系爭會員大會決議因@1出席人數未符合規定,其決議不成立,@2且須決議成立,方生是否無效或得撤銷之問題,
可見所謂決議不成立與決議無效二者有別;
而被上訴人之聲明既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
如認其聲明與陳述之事實尚有扞格,自應予以闡明,乃逕確認系爭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而異其聲明,於法已有未合。
📌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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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不成立
#決議無效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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