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與民法
↗️武漢肺炎與民法
🔉…………【民法】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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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政府公權力限制勞工行動,其無法提供勞務屬於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
⛔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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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職務被衛生機關要求居家檢疫/居家隔離
⛔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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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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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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