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工資推定

↗️勞動事件法工資推定
🔉……【前言】
⛔1
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若勞資雙方對於勞工自雇主處受領的給付是否為工資有爭執,通常作為原告的勞工必須證明所受領之給付為工資
(舉證責任分配)。
但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只要證明所受領的錢是「本於勞動關係所受領之給付」,依法就會被推定為「工資」
(舉證責任轉換)。
⛔2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工資認定相關法律】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基數
>勞退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6%
>勞保條例第13條、全民健保法第20條~
勞健保申報級距
>勞基法第17條、勞退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
>勞基法第55條~退休金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競業禁止補償金之平均工資
>勞基法第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與墊償範圍
>勞基法第59條~
職業災害補償之原領工資及平均工資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提供工資明細
>勞基法第23條第2項~
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並保存5年
🔉……【假設情境1】
勞工與公司約定月薪3萬元,春節快到了,公司在2020年1月5日給付3萬元工資,在1月21日加發6萬元,看起來是加發2個月的年終獎金。
但是公司若未在工資明細中載明清楚,若勞工在1月加班20小時,計算加班費之每小時工資基數,應該以3萬元或是9萬元為母數?
🔉……【假設情境2】
勞工在1月22日經雇主指派外出洽公時遭遇職業災害受傷,依照醫囑必須休養6個月無法上班,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問題來了,原領工資數額究竟是3萬元或是勞工主張之9萬元呢?
🔉……【怎麼辦?】
⛔1
全面檢視……
伙食津貼、全勤獎金、通勤交通津貼、出差交通津貼、駐外津貼、海外差旅津貼、夜點費、誤餐費、值班津貼、久任獎金、績效獎金、證照津貼、年終考績獎金、員工分紅、危險津貼或保障年薪等,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要件。
⛔2
應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就工資及非工資給付項目詳加約定。
…………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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