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X要約引誘X勞動契約(1)

↗️要約X要約引誘X勞動契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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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白話解釋》
所謂「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是指像是我們去超商或大賣場,貨物直接標價販賣的情形,
而超商或大賣場的傳單,雖然也有標貨物價格,則是屬於後段所謂「價目表之寄送」。
學者從這個規定引伸出「要約之引誘」的概念。
現在已經成為一個專有的法律名詞。
「要約之引誘」~
就是希望引起他人的注意,而主動向自己提出要約。
《白話解釋》
你去買早餐,店家價目表寫著《紅茶大杯20元》這是「要約之引誘」。
當你說出~老闆一杯紅茶,這是你向老闆的「要約」。
意思實現
對要約內容所為之承諾,通常是利用與要約通知相同的方式,向要約人為承諾。
要特別進行「承諾」的意思表示契約才會成立。
特別規定除意思表示外,亦可以「意思實現」的方式為承諾。
《白話解釋》
情境1
當你說~老闆一杯紅茶,老闆跟你說~
好的,請稍等喔。
「承諾」=「意思實現」=契約成立。
情境2
當你說~老闆一杯紅茶,不要太紅,老闆跟你翻白眼說~我們沒有不紅的紅茶喔。
「沒承諾」=「沒意思實現」=契約沒成立。
情境3
當你說~老闆一杯紅茶,不要太紅,老闆跟翻白眼,也沒說怎樣,這時候契約有成立嗎?
有的。
民法第 161 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第一項)
情境4
許多廠商的合作都會發生,有時候等到合約依照雙方的合約用印流程簽約完成後,合約所欲完成的事項,早就喪失時效性,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常常不待合約用印完成,業務人員就已經開始執行合約內容相關事項,有時候都已經實際進行貨物的交付與價金付款的動作,合約都還沒有正式簽約完成。
在這種情形下,本條的規定就可以派上用場。
民法第 161 條~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第二項)
可以避免當一方不願意按合約履行時,以契約並未用印完成,所以合約不成立加以主張,以確保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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