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X工資X恩惠給予

↗️薪資結構X工資X恩惠給予
……
●1
依據主計總處「106年事業人力雇用狀況調查」,受雇員工總報酬中,*「非薪資報酬」占比達14.2%,創歷年新高,非薪資報酬包含,勞保、健保、退休金提撥等。
●2
企業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會採取「總額控管」的方式,訂出「總人事成本」,其中包含勞保、勞退、健保等法定勞動成本。
當法定勞動成本增加,但總人事成本不變,
「餅未做大的情況下,就會排擠員工的加薪幅度。」
●3
目前國內「法定勞動成本」包含勞保、勞退、健保等,這些都是以員工「經常性薪資」為計算基礎,如勞退雇主每月須提撥薪資6%;
勞保、健保則按薪資水平訂出保費級距,雇主必須分別負擔7成、6成保費。
●4
為了降低負擔,雇主往往以績效、年終獎金等非經常性薪資,取代調漲經常性薪資。
●5
薪資分為「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薪資」兩種。
*「經常性薪資」是指一般我們所說的「月薪」,即每個月都能領到的錢,包含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等;
*「非經常薪資」指的則是非每月固定領的錢,如年終獎金、員工酬勞、非按月發放之績效獎金與加班費等。
總薪資為「經常性薪資」加上「非經常薪資」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白話~非經常性給予,也有可能是工資》。
………【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含月/日/時薪)
…………
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51 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思考】
●1
以年薪計酬,還是以經常性薪資(月/日/時薪)為計算基礎。
●2
企業如何符合法令規定,定義「非經常薪資」。
●3
非經常性薪資~
含加班費、年終獎金、非按月發放之績效獎金與全勤獎金等。
達成獎金《定義1》
(不是每個人/每個月都有都有的雇主恩惠給予)
達成獎金《定義2》
老闆(公司的)期待值100%=
部門(實況+落差?)~
計算公式:
預算%=A(B)x獎金%
A
超實際營業額部份x獎金%=達成獎金
B
超實際毛利額部份x獎金%=達成獎金
C
分配人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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