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X不休假加班費X工資

↗️特休假X不休假加班費X工資
🚼1
特休未休是「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為何施行細則規定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計算?
《爭點》
細則第24條~
特休之行使期間,原則上為一年。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規定~
以年度終結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日薪作為計算特休未休的基礎。
《實務1》
(76)台內勞字第467976號函~
「一、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期間不能工作,其特別休假不應因而喪失,前經本部75.10.06台內勞字第四三八八九三號函釋在案。
二、本案勞工全年公傷病假,該年特別休假之工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數額發給。
《問題》
是原領工資?還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計算?
《實務2》
百貨公司的週年慶,當月之業績獎金5萬元(又為特休結算月),若該櫃姐一年共30日特休皆未休,特休未休工資應為多少?
《實務3》
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請求權係受民法第126條時效之限制。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民法第128條前段: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試問:
特休之行使期間,原則上為一年。
因年度終結之「特休未休工資」,其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
🚼2
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第4款規定~
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故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依法取得之工資,均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施行細則第廿四條第2款規定~
經與勞工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於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未休完,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
勞委會(80)台勞動二字第01747號函~
「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
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
106年0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
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爭點》
因契約終止之特休未休,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則是否仍屬「工資」?
施行細則第9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
「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
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實務1》
未區別依年度終結之特休未休為工資,依契約終止之特休未休並非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為「工資」,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作之對價」,既屬工作所得,「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何以不列入平均工資?
《實務2》
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規定: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
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3
應雇主需要,同意執行職務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特休未休工資」是指那天或那幾天特休未休可計算工資?
《爭點》
1_
如何解釋其計算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_
何時工作而換成該筆「特休未休工資」?
3_
又何謂「年度不休假加班費」,不休假係指最後一個月不休假嗎?
4_
「加班費」是指何日何時「加班」?
休息日加班費依第24條;
國定假日、例假、特休日加班,依第39條、第40條。
《實務》
試問特休未休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費」之依據為何?
是第39條?
第39條係「特休日上班之加班費」。
而「特休未休」既未上班也不知何日上班,試問「加班費」從何而來?工資又從何而來?
資料來源~蔡瑞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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