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撫卹相關規定與實務

↗️勞工撫卹相關規定與實務
……【相關法令】
●1
勞工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2
第26條規定~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3
勞基法第70條第8款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4
勞基法第70條第8款規定~
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應包括撫卹事項;
所稱「撫卹」係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撫卹。事業單位如未依上開規定將撫卹事項訂入工作規則,於該工作規則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時應通知補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12.12(80)台勞動一字第32323號函)
●5
事業單位訂定一般災害撫卹規定,係酬庸該事業單位勞工在職時對勞工之貢獻,當其遭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而致病故或意外死亡時,給予其遺族之安慰金。
(勞委會台81勞動一字第23353號函)
●6
勞基法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依事業性質,就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訂立工作規則,另於施行細則規定該工作規則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該工作規則,而未明訂災害傷病要件、補償撫卹具體標準及上開藉由工作規則訂立、公開揭示、討論及協議,以形成勞動契約共識之情形。
…即以行政監督之方式,督促勞、雇雙方就補償及撫卹事宜達成合於法令規範之共識,非有意直接介入災害傷病要件及補償撫卹具體標準之訂立,則在勞、雇雙方達成共識前,即難認勞工可依勞基法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請求雇主給付災害傷病之補償及撫卹,勞工僅得寄望主管機關以行政監督之方式,督促雇主儘速訂定工作規則,並加速進行揭示、討論、協議及達成共識之過程,以保障該部分之權益。
(高雄地院101年勞訴字2號民事判決)
……【小結】
撫卹之目的係照護其遺族。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30人者,並未具強制撫卹規範,
倘雇主未訂撫恤規範,勞工即無法依勞動契約之效力請求雇主給與撫卹金。
……【撫卹金X遺產】
●1
遺產之定義~
係指「與繼承財產同義,亦即繼承之標的。
遺產乃立於被繼承人之地位而言。其範圍包括:(一)財產法之權利義務:
除財產法上之積極財產(權利)外,尚包括消極財產(義務)。
(二)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
被繼承人一身專屬權,須視其權利有無移轉性而定其仍否為繼承標的,一身專屬之義務,
撫卹金性質既係酬庸勞工在職時對公司的貢獻,而於其發生死亡事故時,對其遺族或家屬之慰撫金,
故該撫卹金並非屬身故勞工之遺產。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三三五三號函~:
「事業單位訂定一般災害撫卹規定,係酬庸該事業單位勞工在職時對勞工之貢獻,當其遭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而致病故或意外死亡時,給予其遺族之安慰金。」
●3
司法院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院字第一五九八號解釋~
「遺族恤金,係對遺族所為之給予,即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
……【所得稅規定】
●1
所得稅法而言,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免納所得稅。
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2
個人綜合所得中,一次給付之撫卹金,超過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為變動所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結論】
●1
撫卹對象雖為勞工之「遺族」或「家屬」,不過對於「遺族」或「家屬」的定義,勞基法未作進一步的規範,雇主自得於工作規則中予以清楚規定。
●2
撫卹對象既係死亡勞工之遺族,則遺族是否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經法院判決褫奪公權終身,無絕對關係
(勞委會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三三五三號函)。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