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名長榮空服員構成曠職嗎?

↗️18名長榮空服員構成曠職嗎?
……【情境】
18名已經向長榮航空完成報到,卻又選擇加入罷工的組員,是否構成「曠職」?是否應該懲處?從法律觀點,我們應該如何思考這個法律問題?
……【爭點】
要區分是在「完成報到前」,是否已經收到「工會發動罷工」的通知?
分成兩個不同情況來討論。
⛔1
如果是在完成報到前,就收到罷工發起通知,則她們已經去報到,又突然加入罷工,這會有構成權利濫用的問題。
這裡的法律問題是:
會員原本不遵守工會罷工決議,事後可否「心意改變」,變更成遵守罷工決議?
又,如果可以,這樣會不會構成「曠工」
(曠職)?
「曠職的認定」是個別勞動契約關係上的認定,「遵守罷工決議」是集體勞動契約關係上的要求,且「罷工期間」全體會員都有遵守工會罷工決議的紀律義務。
會員雖然已經進入了「為雇主服勞務的階段」,但是會員仍然可以隨時改變心意選擇對工會忠誠,一旦會員選擇加入合法罷工,她們的出勤義務即刻發生免除的效力。
所以,在集體勞動法律關係「優先性」的保護效力下,個別勞動契約關係上就不會構成「曠職」。
法律上給予會員「可以臨時反悔、事後變更」這樣一個權利的正當性?
理由仍在於:
勞資爭議行為對抗中公平性的要求。
如果法律不允許「事後效忠」?
不構成「曠職」,不等於法律上不構成「權利濫用」。
因為已經完成報到了,已經引起了雇主一定程度的出勤信賴,這種信賴利益在法律上必須加以保護。
因此,如果雇主臨時、突然因為她們「反悔出勤」,必須緊急尋找待命人力、延宕航班,甚至是嚴重到必須取消航班,當然雇主可以針對她們「合法、非曠職、參加罷工」這個權利行使濫用行為,加以懲處。
⛔2
如果她們是向雇主完成報到之後,才收到工會發動罷工的決議~
…………
當然有權利選擇效忠工會。
法律上,面臨兩個「義務衝突」的困境及選擇。
前者是為資方服勞務的義務,
後者是對工會的忠誠義務。
●1
集體法律關係優先於個別勞動契約關係
會員仍可以選擇遵守工會罷工決議,優先選擇遵守「忠誠工會」這個義務。
●2
報到後,才知道工會要發動罷工,雇主沒有特別的信任利益需要保護,不會構成「遵守工會決議」權利行使的權利濫用。
●3
法律上不發生「曠職」外,也沒有因為權利濫用可以被懲處的正當理由存在。
資料來源……吳俊達律師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