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名譽權的侵害

↗️民法上名譽權的侵害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侵害名譽權的言論
(一) 言論的分類
※陳述事實:
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具有可證明性。
※發表意見:
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言論往往攙雜事實之陳述與意見之表達,在判斷言論是否具有違法性時,應該嚴格區分,分別論斷。
(二) 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
《白話》
侵害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
☆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言論之內容,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行為人將言論散佈於他人。
☆言論違法性的阻卻
民法並未就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特別規定阻卻違法的事由。
……【口訣】
民法侵害名譽之行為應先由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後,
再由行為人舉證「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之阻卻違法事由。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